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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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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法是传统民法中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债法体系。2009年1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常委会高票通过,这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大事,对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完善我国民法制度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虽然侵权责任法与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同属于债法制度,但与后者相比,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同制度、不当得利制度和无因管理制度是从民事主体实现权益的积极立场正面立论,而侵权责任法则从回复权益的消极角度反面立论,因此,侵权责任法与债法中的其他制度相比,在请求权的表现形式上虽然一致,但在理念和具体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为此,规定在结构、体例和内容上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单独列出,下设一个侵权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针对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侵权行为类型,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二级案由下设30个第三级案由。有关侵害人格权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保留在人格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以突出对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尊重。其他的侵权责任纠纷,由于已经作为第二级、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分别规定在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此处不再重复规定。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引起的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在审判实践中情况也纷繁复杂。除本部分明确规定的30个第兰级案由和34个第四级案由,以及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规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之外,仍然存在其他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为此,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将侵权责任纠纷也作为第二级案由,在没有第四级案由和第三级案由时依此确定案由。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释义】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弓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授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监护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这两个条文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性质的规定别无二致,条文表述也基本相同。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承担的特殊主体责任。在确定监护人责任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其他与监护关系有关的案由的区别。规定中除本案由外,还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第一级案由项下规定了监护权特殊程序案件第二级案由,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规定监护权纠纷第三级案由。本案由的确定,特别应当同监护权纠纷相区别。监护权纠纷与监护人责任纠纷的法律基础不同,前者是就监护权本身产生的争议,而后者并不涉及监护权本身,是在监护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关于是否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释义】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关系的存在而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害,构成侵权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和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受害人只能要求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得要求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人就直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能够要求直接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其中,民法通则的规定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而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所有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均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是就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所设定的案由,此案由适用是以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或者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为前提,针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对外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向其工作人员追偿的,应当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 。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是由具有跨国律师所执业经验的律师团队发起,并经中国司法部核准设立,是知名的涉外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光谷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公司业务、投资融资、资本证券、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涉外事务等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是本所律师的核心优势所在,本所律师还在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村农业、私人业务、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我们服务过的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企、大型金融机构、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中央及地方事业单位、知名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等。涉及高新技术、房地产、基础设施、证券、金融、生物、医药、通信、资源、环境、化工、制造、农业等行业和领域。本所律师处理过大量非诉和诉讼业务,涉及资产累计超过1000亿人民币。 本所大部分员工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拥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部分员工还具有跨国工作经验,多语种工作能力以及法律和非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我们的涉外律师工作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这使得我们能够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 我们拥有宽阔的办公场所,完善的信息化办公网络与设备,良好的办公环境,优越的管理制度以及和谐的工作氛围,这些都是我们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础。 诚信,专业,专注,创新是我们遵循和崇尚的法律服务理念。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我们有多个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我们致力于作专业领先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创新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我们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团结,友爱,共进,共荣是本所与员工间的关系法则。每个员工都是本所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本所的发展与员工的成长是事务所重要的双重目标。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革除律师事务所传统的松散管理模式,可以高效配置全所人力和各种社会资源。本所资深律师和相关专家可组成强大工作团队,充分利用省内外常驻办公网络和境内外合作机构,优化组合各种社会资源,可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低成本、优化完整法律解决方案。 电话:(+手机: Q Q 网址: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楼(鲁巷站/邮科院站/吴家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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