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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承包户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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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户林业承包渔业承包牧业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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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8年规定确定该案由时主要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根据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废止,其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近年来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细化、具体化,但考虑到实践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仍然存在,该案由还有适用余地,所以此次规定修改予以保留。 116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林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业资源,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林业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林业、渔业、牧业一般理解属于大农业的范围,在列举案由时,为了更加明确,作了区分。因此,分别列出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渔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渔业资源,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渔业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林业、渔业、牧业一般理解属于大农业的范围,在列举案由时,为了更加明确,作了区分。因此,分别列出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释义】 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牧业资源,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牧业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林业、渔业、牧业一般理解属于大农业的范围,在列举案由时,为了更加明确,作了区分。因此,分别列出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由。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管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另一种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对象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两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人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也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他人签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是指以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这里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总则部分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编第11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上地虽是不动产,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方可发生效力不同,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上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这并不否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旧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签订的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其自身仍旧存在着围绕合同成立、效力、违约等产生的各种纠纷。因此,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不同,在其项下列出了常见的六种合同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确定案由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是由具有跨国律师所执业经验的律师团队发起,并经中国司法部核准设立,是知名的涉外律师事务所,位于中国光谷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公司业务、投资融资、资本证券、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涉外事务等专业领域法律服务是本所律师的核心优势所在,本所律师还在知识产权、资源环境、农村农业、私人业务、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我们服务过的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大型国企、大型金融机构、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中央及地方事业单位、知名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等。涉及高新技术、房地产、基础设施、证券、金融、生物、医药、通信、资源、环境、化工、制造、农业等行业和领域。本所律师处理过大量非诉和诉讼业务,涉及资产累计超过1000亿人民币。 本所大部分员工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拥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部分员工还具有跨国工作经验,多语种工作能力以及法律和非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我们的涉外律师工作语言包括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这使得我们能够更深刻理解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服务。 我们拥有宽阔的办公场所,完善的信息化办公网络与设备,良好的办公环境,优越的管理制度以及和谐的工作氛围,这些都是我们提供良好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础。 诚信,专业,专注,创新是我们遵循和崇尚的法律服务理念。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我们有多个专业的法律服务部门,我们致力于作专业领先的法律服务提供商。创新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我们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 团结,友爱,共进,共荣是本所与员工间的关系法则。每个员工都是本所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本所的发展与员工的成长是事务所重要的双重目标。 本所实行公司化管理,革除律师事务所传统的松散管理模式,可以高效配置全所人力和各种社会资源。本所资深律师和相关专家可组成强大工作团队,充分利用省内外常驻办公网络和境内外合作机构,优化组合各种社会资源,可以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低成本、优化完整法律解决方案。 电话:(+手机: Q Q 网址: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19楼(鲁巷站/邮科院站/吴家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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