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依法可以开立的其他账户(以下统称“账户”),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客户身份真实,确保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和账户对应关系明确。第四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条【开户方式】证券公司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在经营场所外采取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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